研究生导师遴选基本条件
(一)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者应同时具备以下1—6项条件:
1.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身心健康,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崇尚科学,治学严谨,师德师风高尚,具有扎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教学或实践经验丰富。
2.此前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生态扶贫”项目的博士生导师,需重新申报参加导师遴选。申请民族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当年年龄原则上应在 60 周岁(含)以下的在岗在编教师。
(2)具有高级职称且获得博士学位,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具有突出学术贡献的教师。
(3)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完整地培养过5届及以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4)主持与民族学相关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项及以上;或主持与民族学相关的省部级重大项目1项。
(5)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SCI、EI、SSCI、 CSSCI、CSCD等来源期刊发表3篇及以上民族学研究论文;或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民族学学术专著1部,且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SCI、EI、SSCI、CSSCI、CSCD等来源期刊发表1篇民族学研究论文;或在省级出版社出版民族学学术专著(独著或第一作者) 2 部。
(6)所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与民族学学科调整之后的学科研究领域密切相关。
(7)为本次民族学博士学位授权点成功申报做出过重大贡献者,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申请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56周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申报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2.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现职人员,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具有突出学术贡献的教师。
3.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发展现状与趋势,已形成较稳定的研究方向,近3年内业绩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省教育厅重点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项目1项(人文社科类到校经费3万元及以上,理工医学类到校经费5万元及以上)。
(2)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SCI、EI、SSCI、CSSCI、CSCD等来源期刊发表2篇及以上与申请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
(3)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学术专著、编著或教材1部或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学术专著、编著或教材2部。
(4)以第一完成人获得与申请学科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5)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八)、二等奖(排名前五)、三等奖(排名前三);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前二)。
(6)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完成的成果获省部级领导签批,或完成的咨询报告、智库报告等成果被地市级及以上党政部门采纳(有采纳证明)。
(三)申请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56周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申报当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
2.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现职人员,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具有突出学术贡献的教师。
3.熟悉本行业领域发展前沿动态,具有较强的创新实践能力,近3年内相关业绩达到以下要求之一:
(1)制订本行业省部级及以上标准或指南(排名前二)。
(2)完成本行业相关项目设计方案、商业策划书、行业咨询报告等,并通过行业专家鉴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排名前三,有专家鉴定意见书);或完成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系统开发等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排名前三,有相关证明);或有效解决地市级及以上党政、企事业单位管理问题或关键技术问题等,且有推广应用证明(排名前三)。
(3)本人参赛或作为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本专业(领域)认可的行业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
(5)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完成的成果获省部级领导签批(有相关证明);或完成的咨询报告、智库报告等成果被地市级及以上党政部门采纳(有相关证明)。
(6)获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八)、二等奖(排名前五)、三等奖(排名前三);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前二);或地市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
(7)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专著、编著、教材1部。
(8)主持地厅级以上科研或创新实践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项目1项(人文社科类到校经费2万元及以上,理工医学类到校经费3万元及以上)。
(9)以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SCI、EI、SSCI、CSSCI、CSCD等期刊发表1篇及以上与行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四)申请专业学位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本行业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担任重要管理职务。
2.所在单位能为所指导的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实践或就业条件。
3.在本行业(领域)取得的专业实践成果获得广泛认可。
4.具有本行业(领域)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业务素质符合“吉首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遴选业务素质标准”要求(见附件1)。
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在科研或专业领域中有特殊贡献者,以上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特殊情况
1.在研的国家基金项目或国家部委项目主持者;省部级自然科学三大奖或社科成果奖的前三位获奖者;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4年内年均科研经费达5万元以上者,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
2.省部级自然科学三大奖或社科成果奖的前三位获奖者;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可不受项目和经费限制。
3.具有博士学位者;在研的国家基金项目或国家部委项目主持者;省部级自然科学三大奖或社科成果奖的前三位获奖者;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可不受教学经验限制。
以上各类特殊情况中,与科研工作相关的内容均限定在本学科领域。